1. 《条例》将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从政策的导向上看,可以认为《条例》是对中央相关战略的延续。《条例》既有对产业落地的指引与辅导,也在多方面探索在落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说《条例》对我国、对世界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都是有战略导向意义的,这可以从三方面来看。
第一,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保障要素供应以及要素供应的市场化机制。目前普遍认为,数据、算力、算法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基石。《条例》针对数据、算力、算法的供应、流通、交易、产业结构等方面,提及相关参与方并划定参与方功能与责任范围,并明确相关资源应具有公平性与普惠性,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好技术生产资源基础。第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使科技创新保持长久活力。易观分析认为,从产业宏观角度上讲,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论效力发展或将同样存在“摩尔定律”,但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论效力转化为生产力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创造科技创新优良环境,保障科创人员相关权益同样是人工智能产业长久发展的基础。《条例》针对科技创新,从理论、技术、设施、平台,项目、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机制、科创生态多方面给予支持,并给予科创人员更高地研究自由度与研究环境,从形态上给予相关科技创新以发展动力。第三,人工智能产业跨越式发展需要制度的保证。从应用方面看,部分人工智能技术在场景与业务中均有相对成熟的应用。但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核心技术的成熟度仍然较低,多数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仍在不断的发展与迭代。未来,人工智能的应用潜力也远大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应用场景。当前人工智能应用价值落地与升级受限的核心因素就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人工智能的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其本质上仍然是生产工具,但与传统工具不同,人工智能模拟、延展和扩展人的智能的属性使其在应用中面临伦理道德的困境,其表现之一就是人工智能可否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则与其工具的本质产生冲突,相应地,需要相关制度确保人工智能应用中产生问题时,相关责任的归属,并通过制度解决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条例》中对“人工智能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表述和科技保险相关的条例,可以看作是对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制度的前瞻性探索,而《条例》规定设立的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其核心目的之一即为探讨人工智能相关制度的基础建设。总的来说,《条例》从多个方面多个维度支持人工智能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也谨慎并坚定地探索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路。从任何意义上讲,《条例》都十分有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并且《条例》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2. 《条例》针对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哪些问题?有哪些问题还存在改善的空间?上文分析了《条例》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或将长期存在的问题的针对性。短期来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仍然是资金问题。《条例》在企业现金流方面通过鼓励应用赋能的方式协助人工智能产业拓展市场规模。在金融方面也鼓励从多渠道向人工智能产业提供资金。从金融渠道上讲,人工智能产业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也应考虑市场化的债权融资,但这一方面超出《条例》作为省级地方法规的范围,另一方面则也需要企业做出努力。长期来看,人工智能产业是由科技发展驱动的,而科技发展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在现阶段想要实现收支平衡是难以实现的,而产业的良好发展需要作为产业基础单元的企业间营造更好地生态环境,提升产业的整体效率,降低不必要的资源损失,而这也需要政府制定更加细节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整体分配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制度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3. 《条例》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提供了哪些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水平近年来是快速提升的。从人才要素上来讲,我国在人才量上是有优势的,但学术环境、产学研的建设上距离欧美国家目前的发展还有一定差距,后者更早重视基础科学与数学的发展,以及技术应用更容易快速落地并铺开,形成规模化发展。学术环境和产学研建设方面根本上其实还是市场体制的问题。我国产业基础是相对薄弱的,在高新技术方面要承认欧美国家在技术、资金、产业方面的积累。从市场特点上讲,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从人口和市场来说空间广大,而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兴技术还很稚嫩,因此我国可以采取更加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实现技术与产业应用的大浪淘沙。但目前的市场竞争并非完全良性,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试错成本高昂,因此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很多情况下存在非必要资源浪费的概率较大。而欧美国家由于相关积累较为深厚,其实底层是相对固化的,但是固化也意味着底层也是相对打通的,因此很多技术应用的迁移性更好,有利于一些应用快速成为市场标杆。但不好的地方是人工智能技术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而技术改进后产业应用更换技术的成本可能更高,这与经济学中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更换)菜单成本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从发展上讲,很难说这两者孰优孰劣,只是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了更合适的发展方式。《条例》在产业生态建设方面进行了制度上的完善,对产业的良性竞争有着更好地促进作用,可以降低竞争时带来的非必要损失。《条例》也为学术环境建设提供了更好地支撑,但学术环境建设非一时之力、一方之力可以完成,仍然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和推动,逐渐形成共识,才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善学术环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