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看,《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机制的建设与管理,聚焦制度层面,督促机构完善各项机制,例如信息披露机制、可回溯管理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合作机构管控机制等。
第二类则切入具体业务,聚焦日常经营,总结提炼了过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风险“高发区”,在收费管理、禁止驻点、公平交易权等方面开展了重点规范,将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易观分析认为,《管理办法》对机构经营的影响体现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一些具有亮点的细则解读如下:
(1) 自动营销环节。文件规定,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的,应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且需避免短时间内对同一消费者重复呼叫和高频发送短信等行为。此前,零售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长期依赖自动营销方式,电话轰炸、短信轰炸层出不穷,给金融消费者长期造成困扰。此项规定有助于金融消费者免遭“骚扰式营销”侵袭,在约束机构的同时也督促其瞄准目标客群,采取更为精准的营销方式,避免粗放式“广撒网”。
(2) 禁止驻点。文件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近年来,监管持续收紧机构与外部第三方,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典型业务如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等规模大幅缩减,此项“禁止驻点”规定延续了此前的监管理念,旨在防范第三方机构借金融机构之名对金融消费者构成诱导,同时也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升自主建设能力、增强机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 收费及扣费管理。此前在贷款领域已有年化利率明示的相关规定,本次文件又提出了“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公示”。根据观察,银行保险机构曾有以“免费”、“低价折扣”等为噱头揽客,等进入“试用”或“自动续费”阶段又突然变更条款来“套路”消费者的行为。提前三个月的新规无疑为消费者提供了合理缓冲期。
此外,文件还针对贷款领域提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涵盖“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等细则,能够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加重信贷申请人的财务负担。
(4) 催收行为。文件指出,“催收过程中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此项规定一方面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无关人员受到牵连,同时也向贷后管理模式粗放的机构敲响警钟:“轰炸通讯录”的催收“老办法”已一去不复返。
不难发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越来越成为监管焦点。一方面,监管已定期对外通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机构均收到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罚单及专门通报,机构对照文件内容,及时改进工作机制与业务流程已刻不容缓。
我们建议,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在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上,针对文件提出的重点内容及过往违规的“重灾区”开展综合研判,对照具体细则重新梳理现有业务模式存在的合规短板,及时调整粗放的营销模式及催收模式,做好目标客群的精细化管理及绿色催收,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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